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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小学中心校操场改造工程竞争性谈判公告

· 2023-02-23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小学中心校操场改造工程
品目

采购单位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小学中心校
行政区域经济开发区公告时间2023年02月23日 01:48
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年02月17日至2023年02月21日
每日上午:08: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预算金额¥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佳楠
项目联系电话0412-8801558
采购单位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小学中心校
采购单位地址鞍山市铁西区解放西路36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412-8213273
代理机构名称辽宁广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43栋3层S28、S29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412-8801558
附件:
附件1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小学中心校操场改造工程.docx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小学中心校操场改造工程竞争性谈判公告 有效期: 2023-02-17 至 2023-02-21
撰写单位: 辽宁广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撰写人: 黄佳楠
(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小学中心校操场改造工程)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小学中心校操场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2月27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210307-00006
项目名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小学中心校操场改造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000,000.00
最高限价(元):967,631.18
采购需求:查看

1 本工程为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小学中心校操场改造工程,项目地点位于鞍山市千山区。本工程主要为原塑胶跑道、草坪、道板砖等面层拆除、重新铺设塑胶跑道、人造草坪、人行道板、新建排水沟等。
2、招标范围:市政工程
3 工程量清单计量编制依据
3.1 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2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
3.3 《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小学中心校操场改造工程》施工图
3.4 有关的施工规范与工程验收规范。
3.5 质量要求: 按照国家质量标准验收合格
4、工期: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完工。
5、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符合《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 GB 36246-2018 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完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承包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要求承包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且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拟派驻本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拟派驻本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2月17日 08时00分至2023年02月21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2月27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3年02月27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广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43栋1层S28、S29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电子交易项目相关要求
1、根据《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和《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本项目为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项目。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承包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 CA 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承包商操作手册,自行办理政府采购 CA 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服务热线:400-128-8588,进行咨询,CA办理问题请咨询 CA 认证机构。承包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承包商自身承担。
2.承包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件(加密)或以密封文件的形式邮寄电子备份文件U盘(邮寄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43栋1层S28、S29号;收件人:黄佳楠;电话:0412-8801558)的形式提交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承诺书格式自拟,在投标(响应)文件中体现),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承包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3.备份文件制作要求:
(1)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
(2)备份文件邮件名称:项目编号 投标承包商名称 所投包号(如:JH23-210307-00006某某公司001)。
(3)备份文件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件(加密)或以密封文件的形式邮寄电子备份文件U盘(邮寄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43栋1层S28、S29号;收件人:黄佳楠;电话:0412-8801558)的形式提交备份文件,逾期发送造成响应失败,责任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4)承包商发送的备份文件封面中需注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手机号码。
4.承包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承包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承包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承包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承包商不到现场参加开标,取消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和开启投标(响应)文件活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在开标后采用线上解密的方式立即解密电子文件,解密时限为30分钟,因解密超时而造成承包商投标(响应)失败,责任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6.开标当日应保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通讯畅通,评审答疑采用远程答疑(座机电话开免提方式),评审结果详见采购结果公告。
7.参与投标的承包商应使用腾讯会议APP收看网上开标直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须提前下载注册,开标时登陆腾讯会议APP,输入会议号参加开标会议,进入会议后把用户名修改为承包商名称。承包商未按时参加网上开标直播,造成响应失败,责任由承包商自行承担。腾讯会议APP下载地址: https://meeting.tencent.com/
本项目腾讯会议号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表。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小学中心校
地址: 鞍山市铁西区解放西路360号
联系方式: 0412-82132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广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43栋3层S28、S29号
联系方式: 0412-8801558
邮箱地址: lnghgcxmgl@163.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鞍山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辽宁广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210016301030525027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黄佳楠
电话: 0412-8801558
评分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关联计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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